一、2023年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改革
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从2023年起,参保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调整至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从2023 年起,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2022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
二、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1、起付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600元。
2、支付限额。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800元,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年度限额不予结转,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3、支付比例。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比例分别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 级别 |
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负担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一级及以下 |
60% |
65% |
40% |
35% |
二级 |
55% |
60% |
45% |
40% |
三级 |
50% |
55% |
50% |
45% |
(四)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致,即属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统筹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待遇期间,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及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人员在门诊治疗相应疾病的,继续按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执行。
三、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自费医疗费用等,下同),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广西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的退休人员,可直接从其个人账户中统一扣缴。
4、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从其个人账户中扣缴。
5、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