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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尽职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科研科 发布时间:2023-10-26 作者:科研科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的总体要求,鼓励科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加快创新型广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免责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尊重规律,激励创新。正视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充分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支持和保护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消除对创新风险的顾虑,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二)客观公正,分类处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区分敢为人先、大胆探索、挑战未知而出现的科研失败和弄虚作假、懈怠失信、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认真甄别,综合研判,合理认定容错免责、从轻及免予处理情形。

(三)依法依规,坚守底线。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动态监管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并实时预警提醒,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责,确保容错免责在科研诚信线、法律法规线内进行。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三条 凡承担自治区科(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主管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错误或因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出现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经认定可以给予容错:

(一)符合战略决策方向。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过程中,主动创新、攻坚克难,因大胆履职,存在不可抗力影响或难以预见的因素,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错误。

(二)符合科学决策程序。按有关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三重一大”事项,不存在乱作为、一意孤行、盲目蛮干、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三)没有谋取个人私利。遵守廉政规定,出于公心,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四)主动担当作为。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错误的;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失误错误的。

(五)实施自主创新。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积极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的;企业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科研创新成果,科技计划项目投入大、投资周期长,因市场前景不明朗等因素未实现预期收益的;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开展技术创新和工艺升级,在新领域积极探索,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发生下列情形的,经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理:

(一)对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在没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精神的前提下,勤勉尽职、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二)对财政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第三方专家评议和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可予以结题,不影响承担该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继续申请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三)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未达到预期效果,相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科技计划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五)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

(六)因不可预见因素,科技计划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七)因不可预见因素,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八)因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导致的科研创新无法实施和难以完成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容错免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自治区科技厅启动追责程序后20个工作日内,或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认为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可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容错免责认定申请书、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所在单位证明、经费审计报告、实施绩效资料等。

(二)申请受理:收到容错免责申请后,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人对申请是否符合容错免责情形进行研判,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是否受理意见。对不予受理的,说明原因。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启动容错免责调查处理程序。

(三)调查核实:自治区科技厅在收到容错免责申请后,对照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研判,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辩意见。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开展专业评审,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评审、评估等时间不包含在作出决定的时限内。

(五)审核认定:根据调查核实及专家评审情况,自治区科技厅对容错免责申请按有关规定进行集体审议,作出是否容错免责的决策认定。

(六)结果公示:决定作出后,自治区科技厅应将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异议,自治区科技厅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一般容错申请从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七)反馈归档:根据公示结果,自治区科技厅应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相关资料统一归档。对不予认定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章  纠错机制


第七条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的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调整变更报备、中期检查、绩效评估等制度,推行科技计划项目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及时了解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科技计划项目核心任务完成、经费管理使用、法人责任落实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启动纠错。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容错认定时,对有必要采取纠错程序予以整改的,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后7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

(三)陈述申辩。发送纠错通知书后10日内,通过书面或谈话问询方式,听取纠错对象陈述或申辩陈述或申辩理由成立的,予以采纳;不成立的,说明理由

(四)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未及时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致使后果加重或同一错误再次发生的,给予严肃处理。

(五)完善制度。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落实长效举措,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九条 被认定为容错免责且被认为有纠错必要的单位或个人在纠错整改到位后,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在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时不作负面评价。对给予免责的管理人员和技人员,不作负面评价,在发放津贴补贴时不受影响,免责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或个人接受有关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经认定为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个人,需对失败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失败经验,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将报告整理后于每年12月底前集中存档。自治区科技厅结合科技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科学评估失败科技活动的科学价值,为后续科学研究和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容错纠错免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和保障支持作用,建立健全宽容失败和全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技人员容错免责申请的审核把关,强化过程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动态更新完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健全科研诚信奖惩机制,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保障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有效运行。对恶意申请容免责、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经调查核实后进行相应的科研失信处理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加强宽容失败、鼓励创新政策的宣讲和正面引导,大力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营造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允许试错的科研氛围,引导科技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创新型广西的建设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容错免责包括免除全部责任和从轻处理。免除全部责任,是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九条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是指在科研诚信管理等相关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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