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 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等 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暴力杀 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 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 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民航局、中医药局、 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医疗服务领域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开展联合 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 2 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 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本备忘录中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 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 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 2014 年 4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 6 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这 6 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 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3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 总局)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 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 章”等荣誉。 (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 联等有关单位)
(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 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 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民航局、文化和旅游 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 4 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实施单位:卫生健康委、公安部)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
(十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 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 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 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 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 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 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十六)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 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公安部向卫生健康委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 行为人名单信息。卫生健康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 合惩戒的部门提供该名单信息。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 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 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卫生健康委。
(三)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定期向当地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地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公安机关提供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 信行为人名单推送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本备忘录采取惩戒 措施。
(四)建立联合惩戒退出机制。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 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 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 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6 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卫生健康委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等严重违法 违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撤销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 推送至参与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相关部 门,对于从该严重违法违规名单中撤销的主体,相关部门应当及时 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