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范围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
(四)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事宜;
(五)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六)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二、查阅人员
(一)外单位查阅人事档案人员持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和有效证件,且需2名中共正式党员。
(二)确因工作需要,院内查档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图书档案管理科负责人审批后方能查阅。
(三)医院组织科、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了解情况,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经办人员直接到图书档案科登记进行查阅。
(四)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等具有法定查阅权的部门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查阅流程
(一)外单位人员查阅需持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和有效证件,经医院分管院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图书档案管理科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才能够查阅,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院内查档人员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人事档案,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经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图书档案管理科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能查阅。
四、注意事项
(一)查阅档案时,严禁吸烟、饮食,应注意保持档案清洁、完整,不准拆散档案和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允许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和批注,未经许可不得摘录、复制档案材料;不允许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不允许利用有权查阅人事档案之机,帮他人查阅或复印档案材料交其本人。
(二)查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不允许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三)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