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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来源:医保办 发布时间:2023-01-04 作者:医保办 点击:

一、特定慢性病门诊管理规定

1.办理特慢病证所需材料:

  ①填写特定慢性病申请备案表

②近两年与特慢病病种相关的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应病种检验、检查结果报告单或者化验单(审原件留复印件)

③疾病证明书原件

④身份证或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备注:慢性病由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确诊)

2.特定慢性病病种:1、冠心病2、高血压高危组3、高血压非高危组4、糖尿5、甲状腺功能亢进症6、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8、银屑病9、严重精神障碍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脑血管病后遗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帕金森氏综合征14、慢性充血性心衰15、肝硬化16、结核(活动期)17、再生障碍性贫血18、肾病综合征19、癫痫20、脑瘫21、重症肌无力22、风湿性心脏病23、肺源性心脏病24、强直性脊柱炎2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6、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7、血友病28、慢性肾功能不全(非肾透析)29、肾透析30、恶性肿瘤门诊治疗3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32、耐药性结核病33、肺动脉高压34、阿尔茨海默病35、艾滋病36、 原发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37、心房颤动38、支气管哮喘(限中度及以上)39、抑郁症(限重度)

3.特定慢性病起付标准:职工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城乡居民起付标准为20元/人·月(其中高血压和糖尿病是10元/人·月)。

  4.特定慢性病报销比例:职工符合门诊特定慢性病支付范围且在起付标准以上季度限额以下(见特慢病卡)的费用报销比例为80%(由医保信息系统控制)。城乡居民符合门诊特定慢性病支付范围且在起付标准以上季度限额以下(见特慢病卡)的费用报销见下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定慢性病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一级及以下

85%

15%

二级

70%

30%

市三级

55%

45%

自治区三级

50%

50%

二、医保住院管理规定

1、住院必备材料:医保患者在办理入院时需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住院通知单,入院时未携带证件的患者请于入院后24小时内持相关证件到出入院办理处办理医保登记。

2、年度封顶线:①城镇职工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约42万元(含个人支付和统筹支付部分)。②城镇居民为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年度约23万元)以内按比例报销。

3、住院起付标准及补偿比例:

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及补偿比例一览表

定点医疗

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第二次起住院起付标准

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特殊规定

一级及以下

100

100

90%

10%

1.床位费限额20/床·日

2.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3.出院带药,治愈3天,好转7天,慢性病14天。住院期限为90天内。

4.医用材料分类标准

类别

分类标准

甲类

200

乙类

<200≤500

丙类

500

5.药品、诊疗、材料自付比例

类别

自负比例

甲类

0%

乙类

15%

丙类

30%

二级

300

200

75%

25%

三级

600

300

60%

40%

自治区三级

600

300

55%

45%

跨年度住院

1.以出院结算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2.参保病人当年已足额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次年不再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病人当年发生的医疗费不足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次年由参保病人再补足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职工住院起付标准及补偿比例一览表

医疗机构级别

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

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

在职

退休

统筹报销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统筹报销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

三级医院

600元

500元

400元

85%

15%

87%

13%

二级医院

300元

 200元

150元

90%

10%

92%

8%

一级医院

200元

150元

100元

92%

8%

94%

6%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元

50元

0元

94%

6%

95%

5%

备注: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4、异地患者住院起付标准及补偿比例随参保地政策。


三、桂林市困难群众医保政策

1、个人参保资助政策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资助比例如下:

人员类别

资助比例

个人负担

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00%

0

城乡低保对象

60%

40%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内,致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

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2022年

60%

40%

2014年、2015年退出户(2022年

30%

70%

注:在规定的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内,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监测对象)

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同时对应多个身份类别的,按资助的最高标准进行资助。

2、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上人员简称民政部门救助对象)、过渡期内监测对象和未纳入监测的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等困难群众分别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住院地区

区间

未纳入监测的脱贫人口

民政部门救助对象和过渡期内监测对象

转诊

未转诊

转诊

未转诊

住院起付线

5000

5000元

封顶线

本地就医

0-5万元(含5万元)

65%

70%

5-10万元(含10万元)

75%

80%

10万元以上

85%

90%

市外区内就医

0-5万元(含5万元)

65%

50%

70%

55%

5-10万元(含10万元)

70%

60%

75%

65%

10万元以上

80%

70%

85%

75%

区外就医

0-5万元(含5万元)

65%

45%

70%

50%

5-10万元(含10万元)

65%

55%

70%

60%

10万元以上

75%

65%

80%

70%

3、医疗救助

特殊困难人群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城乡困难群众住院、门诊医疗救助标准(单位:元/年)

人员类别

起付线

救助比例

住院医疗

救助限额

门诊医疗

救助限额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00%

60000

4000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三、四级

智力、精神残疾

95%

50000

3000


其他城乡低保对象

90%

30000

2000


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3000

80%

20000


过渡期内监测对象

3000

70%

20000

其中:边缘户致贫困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未纳入监测的脱贫人口

3000

50%

20000

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监测对象和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脱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相应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并入对应医疗救助对象类别住院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超出医保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3.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4.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6.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包括港澳台就医的医疗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

、缴费方式、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缴费方式

   1.微信缴费:参保人可在微信客户端关注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按提示进行缴费。

2.银行网点现金缴费:参保人可持社保卡或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到区内任何一家农村商业银行、桂林银行等储蓄网点,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办理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参保缴费。  

3.POS机刷卡缴费:参保人可在桂林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各驻村金融服务点提供的POS机刷卡缴费。

(二)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1.城乡居民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只需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需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方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缴费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当年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注:以上内容摘自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文件,如有不详之处,以文件为准。


                                                 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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