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临桂临床医学院
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在岗在职职工(不含处级干部、出国留学、访问学者等)因私出国(境)管理,因公出国(境)参照《桂林医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桂林医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执行,处级干部参照《桂林医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职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执行和遵守相关组织、人事管理办法和外事、财务相关纪律。
第四条 职工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自行妥善管理,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职工,要从严把关。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非公务事务。
第七条 职工因私出国(境)1个月及以上的,提交医院会议审议。
第八条 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1年及以上的,应免去现任职务。同一部门正副职不允许在同一时段内同时出国(境)。
第九条 中层干部在因私出国(境)前,要向分管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报备临时负责人,并事先做好工作安排,确保部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被立案调查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一般应提前1个月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出国(境)时间超过1个月的,一般应提前半年向医院报告出国(境)意向。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职工提出出国(境)申请,说明申请事由、起止时间、目的地以及需要出具的相关材料等情况,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人力资源部;中层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由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同意后交组织科,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还需指定外出期间科室临时负责人,双方签字后交组织科;
(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其事由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并提出审核意见,如有不宜出国(境)的情形,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讨论给出审核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及相关领导审议;
(三)出国(境)时间期限在1个月内的,申请经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备案,并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出国(境)时间期限在1个月及以上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呈报医院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后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因故需要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的,应在批准有效期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
(二)严禁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虚假方式因私出国(境)。
(三)严禁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四)严禁擅自更改出访内容、路线和日程安排;
(五)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六)严禁用公款报销或支付个人因私出国(境)费用。
(六)严禁接受国内外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公费因私出国(境)办理私人事务。
(七)严禁在国(境)外从事违反外事纪律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八)严禁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证件出国(境)。
(九)严格遵守本办法及上级有关纪律和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出国(境)后,要做好保密工作,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机密情报和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不得以党员身份在国(境)外参加公开活动;应定期主动联系所在单位和党组织,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职工出国(境)返回后,应带上护照或出入证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报到及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的配偶或子女有任何一人有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的,本人要主动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要建立和完善组织、纪检监察、外事、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职工,三年内不再审批其个人因私出国(境)。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批准后因私出国(境)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一律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因私赴台湾地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提及事宜由医院会议讨论决定,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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